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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平南县丝瓜假扶贫假肥案二审视频曝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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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韦新宽再次承认种植汁用丝瓜是广西区*府统筹推广的扶贫项目。

↓↓↓点击阅读原文观看完整视频(02:37:45)

以下是诉讼代表人对二审的辩论:

关于本案,对“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的辩论韦新宽、宋显帅,司法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立案、起诉、审判,是错误的,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重违反刑诉法规。因为:韦新宽、宋显帅生产、销售的伪劣化肥,导致农民的生产遭受了损失,证据充分,并形成证据链。1、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测检验中心,对“生物活性酶”有机肥的两次,均认定该有机肥为不合格产品。检测方法采用的是NY-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以禽畜粪便及城镇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为原料生产肥料的企业,应当将原料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肥料产品符合国务院农业行*主管部门规定的农用标准。对于有机肥国家制订的最高级别的NY-国家标准,并制订法律法规强制生产企业遵守,这是因为,有机肥他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是农业生产所需要的。而且,通过从无数次的农业生产活动中得出结论:不合格的有机肥(化肥),会导致到农业生产遭受损失,是由法律依据的。2、重金属的超标,对土壤、作物及在人体的危害,这已经得到世界各国专家的公认。一审时,我们向法庭递交了几份“重金属铅、镉超标对作物的危害”研究成果文献,一致证明重金属铅、镉超标会引起作物的根系受损,影响作物对水分、营养成分的运输和吸收,甚至死亡,这份证据,证明了“不合格的生物活性酶”与丝瓜的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3、丝瓜作物在施用了“生物活性酶”之后,出现“生长缓慢、缩头、*叶甚至死亡”的情况后,大化时代美人化妆品有限公司长驻平南上坝丝瓜种植基地的技术人员彭亚湛,与种植户李昌艺通电话时明确表示:这是丝瓜根部受损所以要死。技术人员彭亚湛的这份证据,再次证明了种植户的丝瓜死亡与施用“生物活性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为,“生物活性酶”有机肥里超标的重金属铅和镉,会损坏作物的根系统。这份证据,在一审时我们也交给了法庭。4、平南县美人合作社的技术管理人员,在发现丝瓜作物施用“生物活性酶”出现“生长缓慢、缩头、*叶及死亡后”,通过挖掘勘验作物根部,发现是作物根部受损、死根烂根所至作物死亡。该证言,在今天的庭审也交给了法庭。5、通过查看现存的,种植户在种植丝瓜时使用的农药单据及时间来看,在施用“生物活性酶”后,种植户均大量使用了“生根”类的农药。仅是合作社技术员代种植户购买的生根农药“宝碳”就达到了元,合作社指定到田田通农资店购买的,农户自行购买的都还没统计在内。“生物活性酶”有机肥第一批到平南的时间为4月10日,最后一批为5月16日,而购买“生根”类农药的时间为5月初至6月下旬不等。从时间上可知道,农户使用生根剂之类的农药,是在施用了“生物活性酶”之后。因此,这些生根剂类的农药,证明了“生物活性酶”对丝瓜作物的根部有破坏作用,是导致丝瓜死亡的直接原因。这份农药票据的证据,今天庭审时也递交了法庭。6、种植户张建梅对丝瓜死亡进行实地勘验,年7月12日,平南县农业局出具说明“生物活性酶”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后,当晚种植户即打报警,安怀派出所出警。7月13日,种植户张亦文、李昌艺、韦炬林到平南县*法委递交材料,并发短信给*法委书记梁训*,要求*法委监督立案处理。但农业部门和公安机关一直不作为,没有进行实地勘验和聘请专业机构、专业人士进行鉴定,因此,张建梅自作勘验,发现是丝瓜根部受损,死根、烂根至作物死亡。这份勘验图片,已在一审时递交至法院。7、种植户韦国培在丝瓜连片死亡后第一时间里,拍摄视频并直言:丝瓜的死亡是“黑肥”生物活性酶所致。韦国培的结论,(1)是他作为一个50多岁农民的生产经验总结出来的;(2)是通过对比得出的。因为,丝瓜生长初期,使用的是大化时代美人公司提供的小三包白色肥料,丝瓜长势良好;中期,使用“生物活性酶”之后,作为出现“缩头、*叶、干枯死亡”,而田间管理是一致的,这充分说明了是“生物活性酶”致丝瓜作物死亡。这份证据也交给了法庭。8、雇工麦瑞坤、吕华坚、杨晓光、候月芬等人证言,也证明了“生物活性酶”是致丝瓜作物连片死亡的直接原因。这些雇工从丝瓜的育种、移植上杆,施放“生物活性酶”,到收集丝瓜原料,每个环节都有参与。他们在证言当中提到的生物活性酶具有恶臭、高温、潮湿的情形,说明韦新宽、宋显帅生产的有机肥生物活性酶没有经过无害化处理,不符合有机肥关于外形的标准;同时,雇工在丝瓜生长初期施用小三包白色肥料,丝瓜生长良好;在施用具有恶臭、潮湿的“生物活性酶”后不久,丝瓜出现缩头、*叶、干枯死亡,他们认为这是生物活性酶所致。这是他们依靠生产经验通过对比得出的结论,是正确的。以上这些证据,均能直接证明施用了有机肥生物活性酶之后,导致了丝瓜根部受损,而导致丝瓜死亡。证据之间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链,具有极强的证明能力。简接证明:生物活性酶到丝瓜死亡的证据有。1、种植户施用“生物活性酶”与合作社示范基地不施用“生物活性酶”的对比,合作社的丝瓜示范基地在平南街道新盆村上坝屯,种植面积多亩。基地周围种植户陈家信、李昌艺、陈仕、李水、李海、余丽杏等共种约亩。合作社老板陈妙在接受公安的调查询问时,表明他们他们合作社是不使用“生物活性酶的”。而陈家信等种植户在施用“生物活性酶之后”,丝瓜死亡,而合作社陈妙不使用“生物活性酶”,丝瓜不会死亡。简接也证明了“生物活性酶”是丝瓜死亡的主要原因。2、通过对宋显帅的询问以及他的供述,亦能证明“生物活性酶”致丝瓜死亡。宋显帅对生产有机肥要经过几个环节,需要使用什么设备却不知,更谈不上有完整的产品质量检测体系了。作为生产肥料的企业,随意听从韦新宽的要求在原料里加入不明真相的的材料,他在供述中讲到:韦新宽要求他在生物活性酶里加入他们时代美人的专用配方将专用配方拉回来后用铲车将配方与生产有机肥的原料搅拌均匀,然后粉碎,再用之前定制的包装袋进行打包。从这段供述可知道:生产有机肥最重要的“腐熟、发酵、除臭、烘干”这几个环节,宋显帅的企业都没有实施,这就是没有经过法律所规定的无害化处理环节。没有经过腐熟、发酵的环节,所以种植户在施用该肥后,“生物活性酶”在田土里进行发酵,发酵所产生的湿度或释放处理的氨气或氮气,即损坏了丝瓜的根部,出现烂根、死根。这就是种植户在施用“生物活性酶”之后大量购买使用生根剂的原因。同时也证明了没有经过无害化处理的有机肥“生物活性酶”是致丝瓜死亡的原因。3、通过对韦新宽企业的了解,庭审中对韦新宽的发问以及为新宽的供诉,可以知道韦新宽有故意生产销售假化肥致丝瓜死亡,从而达到不用收购上诉人丝瓜水的目的。韦新宽及其同伙,在推广种植汁用丝瓜时说丝瓜水用途极广,可制造护肤、美容等产品。但我们在广西各大超市、百货调查,没有时代美人系列产品上架销售。年7月16日,李昌艺送瓜水到武鸣的时代美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发现厂里没有生产线,没有生产工人,一楼,二楼停放着大量的丝瓜水,有些已经发臭。韦新宽向种植户展示的产品,是由广东肇庆尚进化妆品有限公司代加工的。据韦新宽在一审时所讲,广西有28个市县的人帮他中丝瓜,而他不生产产品,还不停的收,他的资金就有很大的缺口,韦新宽在一审时承认他还欠2亿六千八百万元没有付给种植户,而平南年就种了3亩,按每亩产水斤,一年三造,每斤水4元计算,韦新宽要支付平南农民丝瓜水钱万以上。韦新宽在旧债未还,新债又深的情况下,韦新宽想到了让丝瓜死亡就不用收水的这个损招,所以,他要求宋显帅生产的有机肥必须添加他们公司的专用配方。最终,韦的目的达到了,平南县的种植户丝瓜大部分连片死亡。4、由平南县农业局、贵港市农业局实施的“丝瓜(汁用)施用生物活性酶有机肥试验报告,同样能证明丝瓜作物死亡与施用生物活性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该试验分一个空白组,什么肥也不放,另设三个试验组,按不同分量施用“生物活性酶”,最终试验结论是:通过试验可以看出,施用生物活性酶有机肥的三个用量,丝瓜叶色及长势没有太大的差别,没有出现丝瓜藤枯萎、死亡的现象。同时在如此干旱的情况下还是发生了霜霉病,可见该作物品种极易感染此病。从这个结论可以知道,三个实验组施用了已经停放了一年长的“生物活性酶”,三个实验组都发生了严重的霜霉病,而空白组没有问题。这足以说明是该肥没有经过无害化处理且重金属严重超标而影响了作物,是当初丝瓜死亡的直接原因。以上这些直接或间接的证据,都能证明了种植户的丝瓜出现连片死亡,都是与施用了假肥“生物活性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假肥“生物活性酶”至农民的生产遭受了极大的损失。二、在该案的处理上,平南县公安、检察、法院均存在“错误适用法律、违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甚至还存在“故意不作为、乱作为,隐瞒事实真相,违反办案程序,做虚假鉴定,收集假证”等违法违纪行为。1、韦新宽、宋显帅生产销售的是假化肥“生物活性酶”,种植户在施用该肥之后丝瓜死亡,农民生产遭受到特别重大的损失。我们的损失经平南县工商局逐项核实并报告平南县*府。我本人也将二份损失统计表交付到公安局长谭智信手上。平南县公安局在没有进行实地勘验和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做相关鉴定的情况下,也就是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生物活性酶”不会对丝瓜死亡的情况下,隐瞒了农民生产遭受损失的事实真相,对生产销售假肥的韦新宽、宋显帅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立案追诉,不符合刑事案件的“法条竞合择重罪处罚”的原则,不符合《刑法》第条的立法精神,更是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从公安机关在立案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于年8月15日聘请平南县农业局做“丝瓜施用有机肥生物活性酶试验”的行为可知:公安机关当初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韦宋二人进行立案追诉,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2、平南县公安局故意渎职包庇罪犯。从一审判决书中知道:宋显帅向公安机关供述,他在生产的有机肥“生物活性酶”时,韦新宽要求宋显帅在里面加入他的“专用配方”;而韦新宽的供述也说到:我要求宋显帅在生产有机肥时加入我的“专用配方”。这些“专用配方”是何物质?是否会对丝瓜造成伤害并致丝瓜死亡,公安机关没有履行职责聘请专业人士或机构进行鉴定,故意渎职,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包庇罪。3、做虚假鉴定,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在进入审理阶段时,上诉人向平南县人民法院递交法律意见书,并指出公安机关对生产销售假化肥的韦新宽、宋显帅两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追诉,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年8月15日聘请市、县两级农业部门对“丝瓜施用有机肥生物活性酶”进行试验。1、试验程序违法,不公正,试验过程没有受害人的参与和监督,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在试验过程中施放了“生物活性酶”以及施用生物活性酶时所用的方式与受害人的方式是否一致;2、试验报告与试验的实际结果不一致。实验时,试验的三个小组按不同的份量施用了“生物活性酶”,空白组什么也没有放。结果是:试验的三个小组均有严重的霜霉病,空白组没有。这显然是“有机肥生物活性酶”引起的。但是,试验报告却认为:是这个作物品种易感染霜霉病。公安机关明显在掩盖“假有机肥的危害性”;3、公安机关将这份“试验报告”作为证据材料移送到平南县检察院,但没有告知被害人,也没有将该试验报告的复印件交付受害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第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案件程序规定》第81条的规定,侵害了受害人的权益。4、公安机关为受害人所做的询问笔录,违背了受害人的真实意愿,为他们的错误立案服务,在本案中,38位受害人向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理由是:这38位受害人认为是“假化肥生物活性酶”造成了他们的生产有损失。但从一审判决书可知道,公安机关为受害人做的笔录,只是很简单的说“与合作社签约种植丝瓜合作社免费提供种子、农药、有机肥等,最后又要购买他们的有机肥要元每吨”。但关于“描述有机肥恶臭、潮湿、刺激性大,施肥后丝瓜出现缩头、*叶、干枯、死亡”的一概没有,公安机关在刻意掩盖假化肥“生物活性酶”的危害。5、篡改他人证言的意愿。种植户莫明松的证言,被公安机关篡改。公诉机关在宣读莫明松的证言时说到:生物活性酶主要是农家肥,不会对丝瓜有影响,丝瓜死亡是有病,管理不当。但莫明松对上诉人表示,印象中没有讲过这些话。6、收集和使用伪证,陈妙在接受公安的调查询问时,已经表明:他种的丝瓜没有使用“生物活性酶”。但公安机关在调查询问陈妙的工人陈世学(陈妙的弟弟)时,陈世学说:用了生物活性酶,丝瓜生长很好,不会生病变黑和坏死。陈世学的陈述显然是作假,但是,这份假证据却被法院作为定案的依据。7、平南检察院滥用职权,渎职枉法践踏公平与正义,侵害农民利益。韦新宽、宋显帅二人生产销售的是假肥,司法机关却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立案追诉。查阅司法解释得知: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肥,造成生产损失2万元以上的,以刑法条“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论处,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肥,并没有造成生产有损失的,销售金额为5万元以上的,以刑法条论处。本案在立案之初,公安机关没有进行实地勘验及相关的鉴定,在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生物活性酶”不会造成丝瓜死亡,生产有损失的情况下,公然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立案。38位上诉人种植丝瓜.5亩,却没有一分钱的生产损失?这是不正常的,不符合常理的。公安机关隐瞒生产损失的真相,平南县检察院作为履行法律监督的机关,却对平南县公安局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罪名的行为视而不见,置之不理。所以,在年春节之后,检察院通知受害人领取“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时,只给受害人一份属于“义务和权益”内容的告知书,至于是起诉谁?以什么罪名起诉的告知书,也没有给受害人。后来,张亦文到检察院领取问清楚知道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韦新宽、宋显帅。然后,向平南县检察院递交法律意见书,提出意见:1、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韦新宽、宋显帅二人是错误的,要求变更诉讼,以“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起诉。同时,提出要为韦新宽、宋显帅二人提供便利的合作社陈妙等4人追加为同案被告,并追究陈妙等4人虚假宣传、强迫交易、合同诈骗等法律责任,同时递交相关证据。但平南县检察院恃权傲慢,不但没有调查调查询问受害人,就算循例的程序性回复都没有。他们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刑诉法》第51条、第条第1、2款的规定。同时,检察院在一审时,违反了“一证一质”的原则,一审庭审时,检察院作为公诉方,在举证时没有按照“一证一质”的原则,而是数条甚至更多的证据一起宣读,而且是用简化的口语表达,故意制造混乱,更为重要的是:由公安机关补充的证据“丝瓜施用有机肥生物活性酶”的试验报告,没有在庭审中举出,让受害人,被告人,诉讼代理人进行质证,而是在庭审结束13天之后,由审判长举证,让受害人单方质证,程序违法。8、平南县法院滥用职权,专横臆断,作出枉法判决,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1、受害人在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后,办案法官多次建议受害人,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明显侵权,目的是隐瞒生产损失,为坚持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审判韦、宋二人做铺垫。2、不同意受害人的证人出庭,物证原件出庭,目的是判决“韦新宽、宋显帅”二人不用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侵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3、代公诉方进行举证行为和程序均违法,4、“试验报告”没有依法告知受害人,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不符合刑诉法解释第84条第10款,第85条第6款的规定,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平南县法院依权而为。5、韦新宽作为购买有机肥的相对方,却向生产企业提要求,要求企业添加他们的“专业配方”,不合常理,韦新宽在辩解时称:要想丝瓜水产量大一些就要使用“时代美人”与“广西盛禾”生产的有机肥生物活性酶或德国狮马牌复合肥,并保证符合质量指标,但在庭审中,韦新宽并没有相关的证据能证明:生物活性酶能让丝瓜水产量大,更没有证据证明能符合他们的丝瓜水的质量指标。因为他本身就没有产品质量标准,然而,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因,是使用生物活性酶之后,丝瓜连片死亡致生产损失。这显然是:被告人的辩解内容不符合案情与常理,矛盾明显。法院却没有按照刑诉法解释第80条,第6、7款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查明真相,而是按检察院起诉什么罪名,就按什么罪名来判决,隐瞒了真相,渎职枉法,违反刑诉法第51条的规定,6、受害人递交的证据“两份鉴定结论和NY-有机肥国家标准文件”,用法律的规定证明“生物活性酶”对作物有危害,对生产有损失,提交的证据“重金属铅、镉超标对作物的危害”等多篇研究成果文献,时代美人技术人员彭亚湛与李昌艺的录音,张建梅勘验丝瓜死亡的图片,及相关丝瓜死亡视频截图等,证明:“生物活性酶”致丝瓜死亡造成生产损失。受害人用充足的证据去证明假肥“生物活性酶”致丝瓜死亡,造成生产损失,应以“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论处法院不支持,但公安机关却没有任何证据去证明“生物活性酶”不会造成丝瓜死亡,同时,没有履行职责做相关的勘验和鉴定,并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追诉,而法院予以支持并判决。明显违反了“以审判为中心,以证据为中心”的原则。属于枉法裁决。综上所述,假化肥“生物活性酶”致丝瓜作物死亡,造成农民生产损失的证据充分理由充足,韦新宽通过利用假肥致作物死亡,达到不收水,少收水主观意志非常明显,应以“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论处;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起诉判处,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认定错误的情形,而且,在多个环节均有违法违规情形;合作社不遵守合同约定,强迫受害人购买使用假肥,为韦新宽、宋显帅二人的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平南县人民法院的()桂刑初号判决,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将“韦新宽、宋显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变更为以“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论处,并对以“扶贫名义制假售假,坑害农民”的二被告予以重判,同时追加合作社陈妙、卢家柱、骆秀莲、苏栋武为同案被告,并依照最高法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业法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法发)18第二点第3款、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化肥等纠纷案件审理通知法发(22)号第2、3点的规定。判令以上犯罪嫌疑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4元。中央巡视组多次对平南丝瓜假扶贫、假肥案交办,公检法这样做!对平南假肥、假扶贫案,为何公检法猫腻多?平南丝瓜案今日开庭,韦新宽承认汁用丝瓜种植是扶贫项目平南汁用丝瓜假肥、假扶贫案庭审视频曝光!广西扶贫骗局,遍布平南、钦州、马山、都安、龙州、武宣等22个县市,是什么原因让他们如此猖狂?广西特大扶贫骗局遍布22个市县,看看你家乡的农民有被骗吗?中央多次文件下达不被处理,谁在背后充当‘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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